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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0日上午9時,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,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。會議明確,今年將修改職業病防治法。(新華社3月10日)
我國已成為世界上職業病危害最嚴重的國家,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數據,我國現有約1600萬家企業存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,約2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。特別是廣大農民工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中小企業工作,工資偏低、勞動時間長、環境惡劣,他們正成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主要群體。
其實,早在2001年我國就出臺了《職業病防治法》,然而,這部旨在專門保護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,在現實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。這部法律不僅存在重大缺陷,而且在現實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,與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已經不相適應。在這種情況下,修改法律成為必然的選擇。那么,職業病防治法該如何修改?在我看來,落實政府和企業責任是關鍵。
職工是在企業提供的場地里工作、生活,因此防治職業病,責任最終必須落實到企業。《職業病防治法》第30條規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、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,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,不得隱瞞或者欺騙。第20條規定,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,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。然而,這些防治舉措在企業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,許多防治職業病的法律規定停留在紙面上,成為一句空話,最終眾多職工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。企業防治責任不落實,是職業病危害頻發的首要原因。
與此同時,一些地方片面強調經濟發展,忽視職業病防治工作,引進建設項目時把關不嚴,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嚴重職業病危害。在職業病防治上也存在投入不足問題,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機構數量少、分布不均,不能適應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。同時,在職業病防治監管上,各政府部門也沒有形成合力,存在監管不力甚至缺位的問題。地方政府的不重視,是職業病危害頻發的重要原因。
因此,面對職業病多發的現狀,在修改《職業病防治法》中,要切實增強法律的執行力,落實企業防治責任。對漠視職工健康權益,造成職業病危害的企業,要堅決給予嚴厲處罰。同時,要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目標,與官員的“烏紗帽”掛鉤,確保政府責任的落實,確保防治資金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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